![]() 元旦已过,还有一个多月,春节就要到了,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今天,厦门市人社局发出《关于加强“元旦”“春节”两节期间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和两封倡议书,鼓励弹性休假,倡导非必要不离厦,就地过节,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夯实主体责任,保障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减少不必要的出行和聚集 市人社局表示,当前境外疫情呈加速上升态势,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通知》鼓励弹性休假、就地休假。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和职工意愿,统筹安排休假,引导错峰出行,减少“两节”期间不必要的出行和聚集;倡导非必要不离厦,就地过节,做到非必要不出境。 市人社局要求,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各用人单位应准确把握两节期间职工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法律标准,对于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的职工,应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根据职工意愿安排补休,合理安排“两节”期间在岗工作职工休息休假,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加班费。 加大劳资纠纷查处调解力度 《通知》还指出,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用人单位要加强人文关怀,为留厦过年的职工提供更为便利和周到的人文关怀服务,让员工春节期间与家人团聚不用愁,让留厦过节职工感受到企业“家”的温馨氛围。 同时,各级人社部门将加大劳资纠纷查处调解力度,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尽可能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及时化解工资纠纷案件。 人社部门也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通过窗口、信件、12333人社热线、厦门市人社局官网(http://hrss.xm.gov.cn/)、“厦门人社个人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全方位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纠纷调解申请,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和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系统的作用,加大欠薪隐患排查力度,主动创稳,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海峡导报 2020年1月4日 第A3版) -------其它相关资讯 厦门市人社局发出倡议 鼓励弹性休假倡导留厦过年春节的脚步日益临近,但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人社局发出《关于加强“元旦”“春节”两节期间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两封倡议书,鼓励弹性休假,倡导非必要不离厦,就地过节。 《通知》鼓励弹性休假、就地休假。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和职工意愿,统筹安排休假,引导错峰出行,减少“两节”期间不必要的出行和聚集;倡导非必要不离厦,就地过节,做到非必要不出境。 市人社局要求,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各用人单位应准确把握“两节”期间职工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法律标准,对于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的职工,应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根据职工意愿安排补休,合理安排“两节”期间在岗工作职工休息休假,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加班费。 《通知》还指出,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用人单位要加强人文关怀,为留厦过年的职工提供更为便利和周到的人文关怀服务,让员工春节期间与家人团聚不用愁,让留厦过节职工感受到企业“家”的温馨氛围。 同时,各级人社部门将加大劳资纠纷查处调解力度,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尽可能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及时化解工资纠纷案件。人社部门也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通过窗口、信件、12333人社热线、厦门市人社局官网(http://hrss.xm.gov.cn/)、“厦门人社个人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全方位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纠纷行政调解申请,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和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系统的作用,加大欠薪隐患排查力度,主动创稳,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政策解读】 “两节”放假与工资支付 有哪些问题要注意? 市人社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专门梳理发布《2021年元旦、春节放假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指导用人单位和员工了解、用好休息休假和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一、2021年元旦、春节假期有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规定,2021年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春节2月11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7天。《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规定,元旦法定节假日为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根据上述规定,2021年元旦放假3天,其中法定节假日1天(1月1日),其余2天是周休息日(1月2日、3日)。春节放假7天,其中法定节假日3天(2月12日-14日),其余4天假期(2月11日、2月15日-17日)系休息日调休。 二、元旦、春节期间加班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元旦、春节法定节假日(1月1日,2月12日-14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元旦、春节法定节假日之外假期工作的(1月2日-3日,2月11日、2月15日-17日),应当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三、元旦、春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办法 以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月)为例,一天的最低加班工资计算如下: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300%支付工资报酬,一天的最低加班工资为:1800÷21.75×300%=248.3元;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200%支付工资报酬,一天的最低加班工资为:1800÷21.75×200%=165.5元。 注:以上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最低加班工资。《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实际加班工资应该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计算。(记者薄洁) |